第280章 论罪篇(上)_综武江湖:我为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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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章 论罪篇(上)

  第280章论罪篇(上)

  “本案原本确实只是一个山中猎户张三射杀了左屯卫大将军文颉之子的案件,其所涉及的不过是律法问题,但是根据张三供词,乃至最近整合的部分情报,左屯卫大将军文颉及其子文破军有奸淫妇女,戕害百姓之嫌!”

  杨清源说完之后,李寻欢和姚节便对视一眼,知道这件事确实归都察院管了。

  大理寺虽然也可审判官员,但是仅限制五品以下,罪名查实的官吏。

  文颉为朝廷左屯卫大将军,正三品的官衔,这个级别官员的调查,不是大理寺一家有权进行的。

  即便是罪状查实,也需三司会审,最后报周帝御批。

  “我给两位说说目前的案情吧!”

  杨清源起身,从一侧来了一块带着滑轮的木板。

  这是大理寺特产,带滑轮的木板,背后带有磁性,配有小磁石固定纸张,无论是讨论案情还是大理寺内部会议都很好用。

  当然缺点就是废纸,不过最新的黑板粉笔已经在由工匠开发制作,等到完成之后,就会全面推广到大理寺以及六扇门。

  杨清源在纸上一边写,一边叙述案情。

  “目前的案情如下:四月廿九日,文破军带着仆役将前往翠华山采景作画的兵部侍郎李澄光之女李青凝迷晕之后,待到僻静之处欲行不轨之事,但是案犯张三早已跟随其后,于是乘其不备,以弓箭将文破军射杀,救下了李青凝……”

  姚节素有任侠之风,听闻此言,当即拍案道。

  “好!好一个汉子!杨兄,张三此人不仅不可为罪,还应褒奖,以彰其义行,我大周百姓,若人人有此任侠之风,何人还敢为恶!?”

  杨清源摇了摇头,“这是张三的供词!二位自己看看吧!”

  李寻欢和姚节接过供词,看完之后,两人的表情各异。

  无巧不成书,按照张三自己的供词的记载,他并不知道文破军当时正在行不轨之事,也没有看见李青凝,只是想为父报仇,才一直尾随文破军至翠华山上。

  趁着文破军支开仆役之际,防备松懈之际,从远处将文破军射杀,并没有看清当时文破军具体在做什么?此后虽然救人,但也只是确认文破军已死之时,顺手为之。

  也就是说当时的张三并没有救人的想法,只有杀人的想法。

  姚节,沉默了,这案子确实在判决上棘手。

  杨清源笑言道,“好了!此事就交给我头疼吧!二位还有更重要的事情。”

  杨清源再次拿出一份供词。

  “这是当日张三的供词,言称文破军奸杀其妹,将其父重伤致死!我随后派人调查,发现文破军却有戕害百姓,奸淫(分隔符)妇女之行,而且部分罪行已查有实证,在追查过程之中,还发现其父文颉,也参与其中,这是我请都察院介入的目的!”

  杨清源又从书案之上取下一个案卷,递给姚节和李寻欢。

  “这是目前查到的一些事情,这是我派人誊抄的副本,二位可以带回去仔细研究。”

  两人接过案卷一看,才发现文颉竟然涉及如此之多的非法之事。

  “这些事情只有人证,没有具体的物证可以证明事实,所以还需要两位查证!”

  李寻欢和姚节在接过档案之后,便知道此事棘手。

  不过同样,这也是个大单子,要是能拿下正三品的左屯卫大将军,都察院上半年的业务政绩也就稳了!

  “杨兄,我二人便先告辞了!此案我们要回衙中和院正大人商议此事!”

  案涉一个正三品的左屯卫大将军,虽然只是虚职,也是个大案子,李寻欢和姚节不敢耽搁,在接受案卷之后,便起身告辞。

  “那就辛苦李兄和东明兄了!”

  杨清源起身相送。

  “杨兄留步,我等告辞。”

  说完,两人便匆匆离开。

  送走姚节和李寻欢之后,杨清源再次回到了桌前。

  文颉的事情,可以交给都察院查,杨清源要先理清目前案子的情况。

  张三的案子很复杂,凡刑法犯罪,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即要看犯罪者的主观恶性,也要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张三杀人一案,从张三个人的主观层面上来说,他只有杀人的故意,没有救人的故意。

  而客观结过上来说,张三有杀人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杀人的结果,反而从文破军的魔掌之下,救下了李青凝。不仅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还保护了社会法益。

  大周之法,详参前律,定制于今。

  在参考学习古人的基础之上,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

  对于故意和过失也有着分类认定,但是现在张三的情况却十分的复杂。

  大周律例参考最多的前秦《法经》、《秦律》和前唐的《永徽律》。

  前秦之律,将犯人的犯罪之行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为“端”,过失为“不端”。

  端者重之;不端者轻之,可以银抵罪。

  前唐《永徽律》中,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将犯行分为,“故”、“谋”、“误”、“失”、“不觉”、“过失”。

  “故”字为故意为之,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

  “谋”字与“故”字意思相近,但只适用于“十恶”之罪!

  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字相当于在“十恶”罪中的“故”字。

  “误”字为谬误,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

  “失”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专用于官身之人。

  “过失”者,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

  最后的“不觉”,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

  应该说,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一出手,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

  此案,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也是有争议的。

  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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